一、选配辅导员助理的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拓宽学生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加强并做好大学新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各系(部)须按在校生1:3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助理.
二、辅导员助理的选任及组织管理
第三条 辅导员助理必须从品学兼优的高年级学生干部中选拔。其条件是德、智、体、能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左右,担任班、团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推选由各系(部)党总支负责,由学工处审批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辅导员助理日常管理由系(部)党总支负责;在工作上接受辅导员指导师的指导。
第六条 辅导员助理聘期为一年。对违纪或工作不称职者,系党总支应予以及时撤换,收回聘书。
三、辅导员助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要按照系(部)党总支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与年级(专业)辅导员的联系和信息传递工作。
第八条 积极主动地接受系(部)党总支和年级(专业)辅导员的培养、指导、管理和考评。
第九条 协助辅导员认真指导所在班级的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广泛地与班级同学交流思想,做好班级同学的选课辅导及专业学习方法的指导工作;积极组织班级同学开展好双休日、节假日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条 利用课余及休闲时间深入到学生中去,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并负责地向辅导员和系党总支反映同学们学习、生活及其它方面的合理要求。
四、辅导员助理的考核及待遇
第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助理进行考核,学工处审阅同意后考核材料进入学生档案。每学期结束前,辅导员助理应向系(部)党总支递交一份工作小结,同时附有年级(专业)辅导员或专业指导师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考评合格的辅导员助理学院按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突出,特别在学生工作中有创见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