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际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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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来源:null  日期:2012-10-26 10:38:11  点击:  属于: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必须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高强的标准。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纪律要求:
(一)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师生监督,不能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二)在推荐优秀学生入党工作中,必须坚持党员的条件,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和手续,不能徇私舞弊。
(三)在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按照规章、制度、条例办事,不能徇私情,讲亲疏。在原则的问题上,必须请示领导,坚持集体讨论,不能随心所欲,个人说了算。
(四)在学生活动经费、专项奖学金、学生生活困难补助或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减免学杂费等工作中,必须符合各项管理制度,要经得起审计和检查。
(五)严禁克扣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能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要根据学院的要求住校,密切关注学生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负责本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担任一定的思想品德课、形势教育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党课和团课等教学任务。具体工作任务为:
(一)围绕院、系的中心工作,拟制本系学生工作计划,并指导和制订学生党团工作计划,交系党政领导审定,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执行。
(二)根据院、系有关工作计划和要求,具体组织本系学生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法纪教育、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以及各项专题教育等)。(三)负责本系学生党支部和团总支工作,抓好党、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本系学生会开展工作,抓好本系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抓好班集体建设工作。
(四)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工作。
(五)抓好本系学生的学风、纪律建设,制订并实施本系学生宿舍、升旗、晨练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学生干部抓好各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
(六)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学生内保工作;配合学院膳食管理委员会、后勤处等部门做好学生膳食、教室、宿舍、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有关工作。  (七)协助本系和学生工作处搞好学风、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织本系学生开展各项评优工作;协助系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处理工作。
(八)协助本系和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就业和派遣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好本系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文娱、体育、社团及第二课堂活动。
(十)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好本系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十一)担任一定的学生思想品德课、形势教育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党课和团课的教学工作。
(十二)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做好网络值班工作,利用网络资源对学生的思想动向加以分析,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十三)做好院、系领导及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布置的有关学生的其他方面的工作。第七条 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紧急、重要信息的报送工作,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学生紧急、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各种政治性事端、非法集会聚会、罢课、上访、游行、示威、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和行为,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
(二)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绪异常和自杀的意向或行为,学生行凶、打群架的意向和行为、重病住院和伤亡事故。
(三)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火灾以及其他安全隐患。
(四)学生开学未按时注册,假期结束后未按时归校,未经批准或未请假擅自离开学校、请假后未按期归校和突然失踪。
(五)学生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六)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组织同乡会活动和其他的非法串联、非法组织活动。
(七)学生参加宗教组织的情况,以及宗教组织和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八)学生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九)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
(十)学生通过网络散播反动言论、不良图片和信息,可能对学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十一)学校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3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岗位。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专业导师。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专业导师工作,专业导师的配备与选聘另行规定。
第九条 辅导员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思想先进、政治坚定。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洞察力和分辨力及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领导,身体健康,心理健全。
(三)忠诚教育,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强烈政治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个人得失的精神。(四)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胜任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和较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第十条辅导员选聘办法。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教师在任职辅导员或学工岗位期间,可参加专为辅导员及学工岗位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主要形式包括上岗培训、例会学习、在职进修、专题研讨和参观交流,所有辅导员及学工岗位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究实效的原则,学习的主要内容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知识。
第十三条 辅导员任职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选岗(专任教师或校内管理岗位),或申请保留原有岗位。学院将根据有关考核条例,结合此前考核结果,决定该类人员的职业走向。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由系和学生工作处双重领导,日常管理以系为主。其管理工作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辅导员的聘任、解聘和续聘均由各系与学生工作处协商,送组织人事处审核,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基本待遇:
(一)任辅导员满一年限后,可根据其表现,按行政系列给予确认或晋升职级。辅导员可按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满工作量任务的辅导员,年酬金量应不低于该系全体教师的平均水平。
(三)辅导员的岗位津贴和通讯补助按学院的统一标准发放,同时学院积极为辅导员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住宿条件。
(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进修提高,进修以业余为主,攻读学位、进修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各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是聘任、解聘、续聘、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德、勤、能、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包括学生评议、任课教师评议、系考核、学生工作处考核四个方面,其中学生评议占20分,任课教师评议占10分,系考核占40分,学生工作处考核占30分,满分l00分。
(一)学生评议(20分)
每学期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负责在辅导员分管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抽查测评,学生工作处协助。被抽中的学生按照《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学生评议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折合为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二)教师评议(10分)
每学期由各系组织,学生处协助,从辅导员所带班中任选一个班随机选择一位任课教师,由该任课教师依据《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任课教师评议表》对所任教班级的辅导员进行评议,然后取平均分值,折合为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三)系考核(40分)
各系根据本系制定的辅导员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然后取平均分值,折合为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四)学生工作处考核(30分)
考核由学生处根据本考核办法之《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学生处考核表》每学期对每位辅导员进行考核,然后取平均分值,折合为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五)考核等级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综合分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达到80分至90分以下者为良好;达到60分至80分以下者为合格;评分低于60分,或辅导员所带班级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同一个班一周内两次到课率低于70%的;
2、同一个寝室一月内三次寝室卫生等级为不合格的;
3、学生发生突发性事件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4、学生出现重大违纪事件,不配合、不处理、不上报的;
5、因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学生集体罢课、游行、群殴等现象的;
6、不服从系学生管理工作安排,不及时向学生传达有关精神,对违纪学生纵容、包庇或听之任之的。
(六)四项考核结果由系汇总、整理归档,最终结果报学生工作处。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换岗转岗、岗位工资晋升、是否续聘等挂钩。  
(七)考核方法及步骤:
1、辅导员根据本条例要求,围绕德、能、勤、绩的表现,作自我总结,填写《辅导员考核登记表》,并提交一篇代表本人水平的关于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论文(或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心得体会),交所在系签署意见;
2、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派员组成考核小组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3 、考核形式主要有:审核有关材料和论文;深入教学系召开系领导、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干部座谈会和在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了解辅导员工作情况和个人表现情况;集体评议并作出评议意见。
(八)辅导员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份进行。
(九)辅导员评优工作结合考核同时进行,根据考核情况评出优秀辅导员若干名,给予表彰奖励。
(十)辅导员考核和评优情况存入辅导员工作档案,作为今后聘任、解聘、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执行的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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