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际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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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来源:null  日期:2012-09-19 14:31:34  点击:  属于:学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增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类别:
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一般困难每生每年1500元,特殊困难每生每年2500元
二、评定条件
(一)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观念较强,关心班集体和国家大事,对党和国家无偏激言行和过激行为。
2.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要求自觉遵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上学年内没有任何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要求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要求上学年没有任何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情况。
5.家庭经济困难(具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无酗酒、请客、购买穿着名牌服饰、使用高端电子产品等奢侈行为(特殊专业可酌情考虑)。
6.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二)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可分为: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3.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经济来源者;
4.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7.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水灾、火灾等);
8.家中多人同时上大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9.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10.学生在校月伙食费低于180元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饭卡消费过高,或在外有大额消费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目前已配备电脑(专业特殊要求除外)、高档手机者;
4.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三、必须明确学生申请,资格审查,民主评议,系(部)认定与审核确认的相关流程。
四、后续: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
(二)各系(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备注: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新生于每年的10月中旬进行认定,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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